Q: 基金公司的反洗钱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know your client)体系; 3、制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进行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也应当履行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从国际反洗钱实践来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关于修订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Council Directive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中也明确将共同基金纳入承担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内。
Q: 反洗钱与基金投资者隐私保护在反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因此,投资者完全不必担心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投资者隐私信息被泄漏。相关法律法规(国内部分):刑法关于反洗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国际部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2003)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2003)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 Financing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1998)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修订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2001)